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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为求达标,竟然干扰监测设备!代价是花286万建个公园!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在生产中,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干扰,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浙江某企业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花费286万元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1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250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


浙江某建材公司因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触犯刑法,以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经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4万元。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6日,赔偿权利人绍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浙江某建材公司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6372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除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110.4万元,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175.6万元赔偿金用于公园建设,该项目总投资286万元。


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2019 年1月16日,替代修复项目通过评估验收。
处理有何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径。


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


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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