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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尾气不达标,“年检神器”让商家赔偿350万!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近年来,国家对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很多人在汽车年检时,总会为此苦恼。


也有商家嗅到了“商机”——深圳一家环保公司便在网络上买起了“年检神器”。但所谓的“年检神器”,其实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最终,这家企业并没有因为这一“商机”致富,反倒是被要求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自食其果。

 

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本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也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受理一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深圳某环保公司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要求深圳某环保公司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监管义务,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某环保公司销售“年检神器”系列产品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专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对于要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仅系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本身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提供物质上的加害工具或创造加害条件等的帮助行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更不存在教唆、鼓励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有何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销售的所谓“年检神器”,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尾气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这种违法工具产品越“畅销”,对大气治理和机动车年检产生的负作用就越大。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就此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速美公司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的款项,专用于大气治理,明确了大气污染责任,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虽然认定网络平台服务商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明确指出网店应加强信息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构建天蓝、水碧、山青的美好生态环境。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车主
不购买“年检神器”按时年检
就是在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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