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不按规定贮存危废,害人害己!
本期的以案说法栏目,我们要讲的是这样两个案例。
建德某镀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
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危险废物,被处以罚款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1年3月2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对建德某镀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小五金表面处理业务,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电镀槽渣、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周知卡上标注的危废种类和仓库内存储种类不相符,未将废包装袋等危险废物种类予以标注,仓库内废铬酸桶未粘贴危废小标签。
该公司危废仓库外周知卡(只标注了电镀槽渣一种危废)
该公司危废仓库内废包装桶未黏贴危废标识
案例二:2021年1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西侧空地上堆放有废涂料桶等危险废物,且未设立危废仓库。经调查,该公司将废涂料桶等危险废物堆放在车间外西侧墙边,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危险废物。
该车间西侧空地上堆放有废涂料桶等危险废物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怎么处理该企业?
处理结果
建德某镀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处理有何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少企业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够重视,认为只要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按时将危险废物交由处置单位处置就行了,而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危险废物的标识标牌设置等不够重视。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该类违法行为处罚十分严格。
再次提醒广大企业,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识别标志,切勿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更不能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否则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法。
最后小编提醒各企业
要以案为鉴
规范贮存、合规管理
拒绝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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