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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两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获评浙江省(第一批)十大典型

杭州生态环境 杭州生态环境 2022-07-02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十大(第一批)评选结果出炉,杭州市入选两例,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体制提供了实践借鉴。


一、杭州市原余杭区张某等4人非法处置废物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该案是杭州市第一例涉及多个赔付自然人的案件,逐个单独沟通的磋商模式为破解多个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赔偿分配问题提供模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原余杭分局)接到信访反映,一游步道施工中挖出黑褐色油状物,并能闻到刺鼻气味。经采样监测,现场物质总镍浓度超标3倍以上,涉嫌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6月,公安机关查明,该案为张某等4人在厂房拆迁拆除废旧油罐时,用挖掘机把油罐撕开,将油罐内的废油残渣等倾倒在地面上,导致该厂房地表附近土地、地下水污染。在刑事案件调查期间,原余杭分局先后委托技术单位对现场清理出来的物质进行了鉴定,并对污染地块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评估结果显示,现场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该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受到了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210.482万元(主要包括修复费用、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案件现场




磋商结果
原余杭分局于2020年7月初正式启动索赔程序,经过半个月多轮次“背靠背”的磋商,于7月16日与四位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签订赔偿协议,由四位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被污染场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0.482万元,分别赔付该金额的45%、45%、5%、5%。7月底前,全部赔偿费用收缴完成。8月,土壤修复技术单位进场施工;11月初,污染地块修复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该案圆满完成。

磋商会议现场



典型意义
  • 个性化磋商策略,是破冰多个不同利益主体赔偿分配问题的关键因素。该案的赔偿义务人为4个自然人,还是不同的利益主体(1位拆迁承包业主、1位场地平整业主、2位挖机司机)。为了能磋商成功,原余杭分局先根据4位当事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实际赔付能力制定了初步的赔付方案,再采用“单独沟通,逐个谈判”的方式与各位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多轮的“背靠背”协商,待赔付比例问题初步达成统一意见后,再正式召开磋商会议、签订赔偿协议。

  • 顺畅的司法联动,是快速达成赔偿协议的有力支撑。一是案件调查阶段,公安部门及时介入,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索赔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启动索赔后,充分发挥公、检、法、环联席作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有效推动了赔偿工作的办理进度。三是磋商阶段,公安、检察院积极配合,通过向四位赔偿义务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四位赔偿义务人及时主动承担污染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土壤修复现场


  • 高效的修复流程,是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重要保障。考虑到污染地块周边有敏感区域,为尽量减小影响,该案在磋商阶段便已着手准备生态修复方案和招标事宜,最终在赔付资金到位仅两个月的时候便已完成修复。

  • 及时的经验总结,是不断完善基层工作流程的有效举措。该案是原余杭区办理的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实践对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案件办结后,原余杭分局及时固化实践经验,出台了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规范职责、细化要求,形成闭环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杭州市萧山区赵某等7人非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该案是浙江省首例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为后续野生动物相关赔偿磋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意义和磋商经验。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赵某多次收购猫头鹰(又名领角鸮),经缪某等人介绍后,在萧山多地将其中5只分别卖给田某、吴某等人,涉案猫头鹰或被非法杀害或因养护不力而死亡,造成国家自然资源损失。赵某等7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造成损失的共同侵权人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4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涉案猫头鹰

2019年5月,经鉴定评估,案件中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5只猫头鹰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危及地区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75000元。



磋商结果
2019年5月13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和萧山区林业水利局作为共同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人员赵某等7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赵某等7人当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75000元。由于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萧山区财政。

磋商会现场




典型意义
  • 全省首例,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现了浙江省内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零”的突破,明确了野生动物领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种种细节,为今后野生动物相关赔偿磋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借鉴意义和磋商经验。

  • 部门联动,确保磋商程序到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和萧山区林业水利局作为共同赔偿权利人,会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努力下,严格执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磋商工作程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新闻媒体报道

  • 公开磋商,扩大磋商工作公众影响力。邀请杭州市和萧山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野生动物志愿者代表以及新闻媒体参与磋商,磋商案件通过人民日报、浙江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全面报道和宣传,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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