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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产妇跳楼”事件:顺产?剖宫产? 产妇有权决定怎么“生”吗?

2017-09-06 大朗普法

    

 新闻

  据报道,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名待产孕妇跳楼身亡。此前,医院根据产妇情况三次提出剖宫产分娩建议,但家属都坚持顺产。据院方介绍,产妇两次跟家属要求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当天20时左右,该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身亡。另据报道,产妇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说他曾两次主动跟医生要求剖宫产,但医生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宫产。事件的真相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两天,“因家属拒绝医院提出的剖宫产建议和产妇自己提出的剖宫产请求,产妇跳楼”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友对孕妇的生产方式和决定权归属产生了热烈的讨论:一是什么情况下需要剖宫产?什么情况下可顺产?该剖不剖会有什么后果?二是产妇在清醒状态下,有没有权利遵照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

我们且听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怎么说。



医学专家

 观

  


   广医三院产科副主任医师贺芳介绍,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遵医嘱来决定分娩方式的。


  “无论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在医生眼中,保障母婴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贺芳说,无论是剖宫产还是顺产,都需要视产妇的情况而定,不盲目追求“剖宫产”,在可能的条件下尝试顺产,与医护人员充分配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母婴安全。


  广医三院医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志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


专业律师

 说●法

  

惨剧的发生有几个方面的原因,虽然有医院看护疏忽、孕妇自身情绪问题,但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在发生紧急的医疗情况下的诊疗同意制度的问题。患者与家属意见分歧,家属坚持顺产,而医院又害怕担责任无法决断,根据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和家属统一意见情况下不剖腹。一系列的因素导致孕妇在剧痛中精神崩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注意的是,根据此规定,征得患者同意与征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要施行剖腹产手术,必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从条文的描述来看,规定也反映了实施手术需要取得患者同意,但却没有必须家属同时同意的规定,而在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形下才应取得近亲属同意,但以其表达方式来看,隐有“以患者意见优先,家属意见次之”的内部逻辑。


 盈隆律所叶文晖律师认为,在未作出更详细的、更进一步的法律条文释义的情况下,医院遵循以患者意见为准的原则较为合理,不应盲目适用《医疗管理机构条例》的规定。 理由:

第一,假如两个条款发生冲突,作为法律的《侵权责任法》效力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管理机构条例》。

第二,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来看,每个人的健康权不容侵犯,如果个人对自身的诊疗方案作出决定,同意进行剖腹手术,那么该选择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医疗管理机构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患者受到疾病折磨时(神智不是很清醒的情况下)将诊疗决策权交由家属监管、保护,并非是为了使其自身决策权受到限制,如果孕妇自身清醒,当然以其意见为准。

第四,没有其他人更清楚孕妇自身的状况,如果孕妇自己决策剖腹,自然将对自身选择进行承担。

第五,更极端来说,如果放任此种行为,导致家属权限过大,影响医疗效果,可能产生类似于故意杀人的放任故意的效果,形成法律漏洞。



(资料图:跳楼产妇马某)

综合自:人民网 中国普法 广州日报 盈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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