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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鉴 | 刘新 苌冬梅:施工合同联合体一方有权单独诉要工程款
基本情况
2012年2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某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协议书》,约定案涉项目采取融资建设方式,同时房地产公司的联合施工单位需具备房屋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12年7月12日,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三方签订《联合体施工承包合同》,确定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又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约定了双方对于案涉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及款项的分配。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但因投资公司迟迟不支付款项,2018年3月13日,房地产公司单独对投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工程款,判决作出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筑公司才知晓此事,建筑公司认为其为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但是被驳回,建筑公司后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投资公司三方签订的《联合体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协议书》的效力优先于《联合体施工承包合同》,《联合体施工承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工程款由发包人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对接,再由房地产公司向联合体其他主体进行支付。同时,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还单独签订了《联合体内部协议》,其中约定案涉项目的相关工作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组织,约定了双方对于工程款的分配比例。综合以上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诉请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单独提起本案诉讼,也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法院并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律师提示
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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