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恶的高利贷,这回要凉凉了……
文|庄志明律师
我听说高利贷,是从《白毛女》故事开始的,地主恶霸黄世仁逼死佃户杨白劳,污辱其女喜儿,喜儿被迫逃入深山成了“白毛女”。八路军来到了该地区,喜儿重见天日。其主题是“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黄世仁逼死佃户杨白劳的手段就是高利贷。
新社会的一个标志就是把高利贷给取缔了。《白毛女》剧中有段台词:千斤的锁链,打得它粉粉碎,永辈子的受苦人,今天要大翻身。看人间,百万工农,齐奋起,.风烟滚滚来。 看人间,地契照天烧,消灭高利贷。多少喜儿,翻了身…… 显然,那时的氛围,高利贷真的不是什么好东西,放高利贷被人瞧不起。
但不知从几时起,高利贷又开始堂而皇之了。甚至有经济削家提出:高利贷不是剥削,相反是利国利民大好事。这样的论调曾经甚嚣尘上,高利贷变成高大上的投资了。
近些年来高利贷乱象丛生,倾家荡产的有之,杀人放火的有之,逼良为娼的有之,最丑恶的是女大学生的裸贷,简直让社会道德沦丧到极点。
曾经我们觉得欠债不还的老赖很讨厌,如今我们又觉得涉黑涉恶的高利贷也是很讨厌,除了讨厌外,还多了很多很多的恐怖。
两年前的3月27日,我在微博上呼吁将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作为刑事犯罪考虑,如今我的这一呼吁已经实现了。昨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最新规定:放高利贷,可能构成犯罪),在《意见》中,我的呐喊已体现在司法解释层面了。
《意见》比较长,读者如果怕看得太累,那就直接看我本文的粗略解读,虽非面面俱到,但肯定通俗易懂,让你有个大致的了解。
《意见》前言说:“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请注意这里的“非法放贷”四个字,“非法”两字很关键,也就是说并非放贷都是犯罪,构成高利贷非法经营犯罪的前提是“非法”,合法的放贷不在《意见》制裁的范围。
那么,哪些放贷行为构成犯罪呢?
《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简单说,没有放贷资质或经营许可,多次(10次以上)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放贷行为,没有金额要求,哪怕一万块也算,该表述中有一个关键词“10次”,这个很重要。两年内达到10次以上出借资金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未达到10次则不构成。
《意见》的这一规定,非常有颠覆性的。因为这和几年前最高法的规定有不同了。2012年最高法对广东省高院有一个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当时最高法的批复是说非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但现在该批复的意见被推翻了,若放现在,何伟光、张勇泉的放贷行为很可能就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了。
这个信息很重要,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民间放贷为数不少的很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放贷的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除此,未达到次数,但金额和利率偏高的一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此,《意见》第二条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这一规定就是我两年前呼吁的建议,将超过36%年利率的放贷作为刑事行为处理,很高兴的是司法部门采纳了俺的意见。所以说,不要瞧不起网络发声,合理的网络声音很可能会为立法者所重视。
36%以上利率的放贷构成犯罪主要是两要素:一是利率要求,二是放贷金额\利润\放贷对象人数达到法定要求,或者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具体情况见《意见》第二条规定,此处不赘述。
另外,《意见》还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此处可见,非法放贷构成犯罪,并非一定涉及暴力(软暴力),未涉及暴力(软暴力)的非法放贷一样可以构成犯罪,非法放贷同时涉及暴力(软暴力)情况,按照数罪并罚处理。
除以上主要规定外,《意见》还规定一些实操的细则,比如关于利率计算,特别规定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这一规定很厉害,实践中,非法放贷的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在放贷书面合同中利率表现很“合法”的样子,但又以其他乱七八糟的名头来额外收费,《意见》这次很明确地规定,任何除本金回收外的收费都算作利息,并且以此来计算利率,如此计算利率的话,很多放贷都存在非法放贷的情况。
笔者将《意见》认真阅读了数遍,粗暴地得出分析结论:很多依靠放贷营生的自然人和公司将面临被追责,也因此将有很多相关人士和公司被淘汰出局。《意见》对融资市场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具备放贷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将收获更好的放贷红利。
《意见》对于股市来说,则绝对是一个利好。地下通道走不通,钱总是要找出路,相对阳光的股市迎来发展的大好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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