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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知产 • 58】巡回审判当庭解纷争 做实知产跨区域保护

锦江法院
2024-09-25









近日,锦江法院在金堂淮州新城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案被告均当庭支付赔偿款项。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发挥多元化解纷机制效能,助力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




周黑鸭VS周世黑鸭

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1月6日,甲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及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等。


2012年11月21日,乙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973129号“汉味斋周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等。2013年9月7日,乙公司与A某签订《合约书》,约定A某支付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商标使用费等共计9800元,享有“黑鸭”系列技术、整套CIS店面形象设计以及使用“黑鸭”标牌之权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月13日,乙公司向A某出具《授权书》,授权A某在金堂县淮口镇开设“汉味斋周世黑鸭”店,《授权书》上载有“”“汉味斋周世黑鸭”“周世黑鸭ZHOUSHIHEIYA”标识。B某系A某徒弟,于2017年6月起在金堂县高坂镇经营周世黑鸭店。2023年,甲公司发现A某和B某分别在其经营的店铺的招牌、宣传图、价格告示牌、购物袋等多处使用“”“周世黑鸭”等标识。

甲公司认为,“周黑鸭”品牌在全国开设门店1300余家,覆盖17个省份96个城市,享有较高的声誉。两被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侵害了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主张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两被告均辩称,其经乙公司授权经营相关门店,有权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侵权




两店铺主营鸭头、鸭脖及鸭翅等卤味,与甲公司授权门店的经营内容基本一致。A某虽然获得乙公司授权,可以使用乙公司的店面形象设计及“汉味斋周世”商标,但两店铺未在合理范围使用该商标。两店铺店招上使用的“”标识,将“周世黑鸭ZHOUSHIHEIYA”放在店招正中位置并对“周世黑鸭”加粗放大显示,而将“汉味斋周世黑鸭”放在左侧的卡通形象下方并做缩小显示,使相关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周世黑鸭”而忽略“汉味斋周世”商标,在店内宣传图、价格告示牌及购物袋多处也突出标注使用“周世黑鸭”等标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权利商标比对,被诉侵权标识包含权利商标“”“”的全部文字内容,并在文字内容中加入了“世”和“SHI”,攀附意图明显,容易导致混淆,构成近似。虽然乙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上载有“周世黑鸭ZHOUSHIHEIYA”标识,但此标识与乙公司授权使用的“汉味斋周世”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已超出了该授权商标的合理使用边界。A某和B某未审核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合理性而直接使用,仍然侵害了甲公司对权利商标的专用权。

考虑到A某和B某对其侵权行为性质认识不到位,庭审后法官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释明。法官还从被告侵权主观恶意较小、经营规模不大、店铺客流量不多等情况入手,向甲公司释明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A某和B某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并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更换店招、宣传图、价格告示牌及购物袋,停止侵权。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经授权使用商标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随意拆分、变更商标内容,可能构成侵权。而且,在使用商标时应注意核实商标注册有效期及授权期限,使用其他授权标识时更应注意审查该标识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提醒各市场经营主体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构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经营发展环境。











供稿|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潘苏华 宋科

编辑|一糖

校对|橙橙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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