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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执 • 强信 | 查账遭拒?强制执行!为股东“撑腰”

锦江法院
2024-09-25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有利于股东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督促公司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等,有效防控风险,杜绝违法犯罪,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近期,锦江法院强制执行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公司仍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违法行为,锦江法院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予以严厉惩戒。该案的强制执行不仅让更多企业股东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认识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点击视频『直击现场』


陈某与某商务咨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锦江法院依法判决某商务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陈某及其委托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进行查阅。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开户银行相关交易流水。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说明该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为推动案件尽快执结,执行法官分别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接受询问。





执行法官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提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对其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

同时,明确告知如其继续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则将对其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拟依法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10万元罚款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前往法院,如实报告了公司财务情况,并表示公司财务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管理,相关资料也一并寄存在该公司,现愿意协调第三方公司,配合法院执行,以供申请执行人查阅。





最终,被执行人某商务咨询公司协同其第三方财务管理公司,携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在法院见证下,申请执行人陈某及其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完成了相关材料的现场查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供稿|执行局 姜琦、刘双、何页

编辑|一糖

校对|沐沐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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