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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 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 双城法官「现身说法」

锦江法院
2024-09-25
- 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加大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渝两地“双城法官”现身说法,为大家讲述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防范、处置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判断行为是否是非法集资,需要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典型特征有清晰的认识,一般而言,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非法性,即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常情况下,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常见的罪名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行为人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非法经营有关业务的手段集资,还会涉嫌非法经营罪,若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则有可能涉嫌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分别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作出明确规定。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一是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等站台造势,展示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二是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的套路还有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最后,不法分子还许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防范非法集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我们自身的防骗意识,不要轻信不法分子“天花乱坠”般的宣传,熟知投资市场的风险,并切记以下几点:第一、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收益越高则风险越大。如果有人推介所谓的风险低、收益高的投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高出数倍,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第二、熟人介绍要警惕,心存侥幸不可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之间较为亲近的关系,让投资者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都是熟人,不会坑我”等侥幸心理。因此,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情况,不要轻信,更不要盲目投资。当然,对于陌生人介绍的投资项目,更是要擦亮眼睛,以防上当受骗。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轻信高利回报。高利回报是不法分子吸引投资人的“诱饵”,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人“上钩”。不法分子先前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广大投资人投入的本金,一旦资金链断裂,连本金也有去无回。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理性分析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能力,同时需要认识到,真正有实力、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高的项目和公司,完全不需要向普通群众进行高息集资,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最后,要始终牢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要时刻保持警惕,三思而后行。尤其是广大老年人,在做出投资决定时,要多和子女商量,多查阅相关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迷惑,辛苦攒下的养老钱一旦进入不法分子口袋,再追回的可能性就极小了。同时,还要提高留存证据的意识,保存好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减少损失。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牢记“六不”远离非法集资

  • 高息“诱饵”动心;

  • “官方”背景迷信;

  • 熟人“热心”轻信;

  • 老板“实力”崇拜;

  • “合法”吸储大意;

  • 违规吸储参与。



下一步



两地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统一裁判尺度,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共同维护成渝两地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



供稿|锦江法院刑庭、渝中法院刑庭

编辑|一糖

一审|六六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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