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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法 • 案|小案促“大治”→虚构停运损失要不得!

锦江法院
2024-09-26



















































原告刘先生系一名网约车司机,一日,其后车司机吴女士因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紧急制动时造成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吴女士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在事后赔偿过程中,吴女士因不认可刘先生的汽车维修时长,故不愿支付刘先生提出的高额停运损失。刘先生遂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




锦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先生提供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结算单显示,其车辆维修金额仅为1700余元,但维修时间却长达18,这与一般车辆维修时间存在较大出入。在法官询问下,刘先生一直坚持车辆维修时间为18天,并要求吴女士支付高额的停运损失。




法官深入调查发现,吴女士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刘先生汽车的维修时间提出过异议,公安机关应当掌握有相关证据材料。随即,法官向公安机关调取到刘先生车辆的行驶轨迹。根据行驶影像显示,刘先生在维修期间,曾多次将车辆驶出维修厂并从事运营活动,而车辆实际在厂时间仅为4天左右


为了进一步锁定证据,法官又与汽车维修厂取得联系,证实刘先生确实多次将车辆驶出厂区,由于系客户自行驾驶行为,维修厂也未进行劝阻。






在停运损失类案件中,停运时间通常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由于车辆维修单由维修厂单方开具,且因节假日、环境整治、等待配件等原因容易造成维修结算单载明时间大于实际修理时间,便有人利用其中可操作的空间夸大停运时间,甚至与维修厂串通开具虚假维修时长的证明,以此请求更高的停运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切勿贪图不法利益,伪造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FA TIAO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立案二庭 金智远、李靖宇

编辑|一糖

一审|文文

二审|艾迪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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