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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大成律师涉嫌诈骗案,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了!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10-21


今天(8月20日),备受关注的大成女律师林某某因卷入“套路贷”被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案吿一段落。

上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正式送达(2019)青0103刑初5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林某某的起诉。

裁定书载明,被告人林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中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并于2019年1月3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1日,以中检公诉撤诉【2019】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撤回起诉。

8月16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制发的裁定书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撤回对林某某的起诉。

看到裁定的林某某的辩护人、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邢志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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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包括我在内的大成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有自信,对三级律师协会的维权决心有信心,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素养和纠错机制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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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4月9日,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一个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因为一位律师同案被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律师广泛关注。

虽然是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但当地法院并未安排庭审直播。

据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官方微信报道,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等人成立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63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律媒智库】从多个信源获悉,涉案律师是北京市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的一位80后女律师林某某。

关于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是这样表述的——

其中,因被害人罗某自行拆除安装在车上的GPS,被宋某舟等人认定违约,被告人林某某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罗某实施敲诈勒索。

庭上,林某某的辩护人表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谈到了案件的警示意义。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本案的指控引发了一个思考:换成其他律师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其怎样做,才能免于被刑事控诉?是否可以说无论这个律师怎么做,只要他为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帮助,就是同案犯?如果这样,律师的职业安全将取决于其当事人是否犯罪。这种观念将使得中国所有的律师处于恐慌中,律师制度的崩溃指日可待!

公诉机关对林某某的指控,不仅关涉林某某个人的命运,这一指控的标杆性意义在于,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毁的不是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律师制度本身。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受全国律协指派旁听了案件。4月11日,尚伦生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检察机关其实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主体责任人。但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依法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正常、正当法律服务的律师,定性为参加恶势力集团犯罪,并认为提起诉讼也是敲诈勒索的手段。我认真旁听了9日的法庭调查,我不知道公诉人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了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如何界定律师执业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边界的当律师的服务行为按照行政规定、行业规范都不能责难的情况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级检察机关如何高度重视不是关键,关键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能贪多求大降低认定标准(这也是最高检领导讲的)!哪个刑事错案的形成少了提起公诉的环节

案件的最终解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执业风险。

【相关链接】
3天前,大成女律师涉“套路贷”被公诉,省级律协会长昨公开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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