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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涉嫌受贿被公诉!42岁出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律媒智库 2021-09-27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志刚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资料图 于志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回顾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此前,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于志刚决定逮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公开资料显示,于志刚,男,汉族,1973年5月生,河南洛阳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在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

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任刑法学讲师;

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

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作访问学者;

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7年入选中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年委员; 

2012年5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

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2015年12月11日,受聘郑州大学兼职教授; 

2017年9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信息管理学院联席院长; 

2018年3月起,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2018年5月3日不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综合:正义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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