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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发生意外,施工人员也需担责?

2017-09-22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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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施工事故频出

意外、事故、灾难这些字眼令人胆战心惊!

然而“施工出事故,责任难分清”也成为一个难题

对难以预见的事故责任纠纷

我们该怎么做呢?

下面跟着小咚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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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欧某将其厂房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周某,周某承包上述工程后,雇佣了雷某做打杂的工作。周某没有从事建设施工资质。某日,周某让雷某站在厂房的石棉瓦上传递材料,石棉瓦忽然断裂,雷某摔在地上受伤,其受伤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周某及欧某亦未为雷某提供安全措施。

雷某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雷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雷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药费等共计53151元,其中欧某向雷某支付了5万元,周某向雷某支付了3151元。

因不满赔偿金等问题,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欧某、周某支付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十万元。



一时疏忽,造成永久的伤害!

雷某的索求能否取得法院的认可呢?

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之一是周某、欧某对雷某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雷某为其从事建设施工,应对雷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雷某在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对案涉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欧某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其选定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施工方即周某进行施工,周某的雇员雷某受伤,欧某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法院认定雷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周某、欧某连带承担80%的责任。


所以说,不仅雇主要对雇员的安全负责任

雇员自身也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

千万别到躺在病床上的时候才来后悔!

本案涉及两部法律,一起来学习学习


《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听小咚一句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与其事后痛苦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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