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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好律师打官司靠什么?

袁志 言志说法 2023-08-26

志言  前检察官、法学教师,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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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30969060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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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导 语



      

任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不是不言自明的,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让法官能听明白,看明白。有理说不出来,有道理讲不清楚的事例并不罕见。在这过程中,好的手段和好的表达方式显得特别重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就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在有的时候,甚至发挥了妙手回春的作用。


 正 文





国际体育仲裁院针对孙杨禁赛8年的仲裁裁决,尤其是孙杨母亲对律师公然的指责,在朋友圈引起了孙杨的律师是否专业、勤勉的争论。


由于我对体育法属于门外汉,更未亲历仲裁庭审,单凭孙杨母亲对律师的指责以及有些媒体对庭审过程的报道,是不应当也无法判断孙杨的律师是否专业,是否勤勉。


但看到孙杨的律师对仲裁发表的声明后,内心还是觉得这律师有那么一点点问题。从其声明看,至少犯了两个在逻辑上的错误:


一是诉诸情感。


        在其声明中有大量诉诸情感的内容,存在大量的情绪宣泄和发泄不满,而不是针对裁决本身在程序、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存在哪些具体问题。


        诸如,这是个邪恶战胜正义、强权取代公理的裁决,偏听偏信,颠倒黑白;兴奋剂检查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世界反兴奋机构在反兴奋剂领域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决者”;体育领域内,部分国际组织拥有强权,独断、专横,甚至带有民族偏见、国家立场,严重违背体育精神;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到孙杨的个人权益,也关于所有运动员的权益,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维系和传承等等。


这些说法听起来都很有道理,但实际不是有效的逻辑论证,而是借助一些冠冕堂皇的说法来操纵人们的情感。除了能让部分吃瓜群众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外,并没有任何实质价值和意义。



二是诉诸权威。


        这主要体现在在声明的第五点,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浙江省体育局、中国游泳协会和中国国家游泳队对孙杨的支持和信任来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问题。这实际是一种“以人为据的特殊表现,是以权威人士的说法作为论据来肯定一个论题,而不是从事实、证据论证论题的错误。


这种“以人为据”除了诉诸权威外,在实践中还大量以其它形式存在,主要是以个人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的意见取代对事实和证据的客观分析判断,以此混淆视听,影响到事实真相的发现。


其实,孙杨的律师在声明中所犯的上述两个逻辑错误,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不少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都犯过类似的逻辑错误。


具体体现为在辩护过程中或对司法裁判的评论时,基本不讲或者主要不讲事实和证据,不是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客观分析,合乎逻辑地论证自己意见是正确的,而是充斥大量诉诸情感或诉诸权威的内容。


这实质是把法庭依证据查明事实,依法律作出裁判变为口舌之争,空讲大道理。虽然听起来比较鼓动人心,但实质很难影响到法官的心证,也让人觉得律师表现不专业。虽然有的时候是为引起关注不得已而为之,但夸大和拔高还是应当建立在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没有必要通过情感的手段进行批评和指责。



我理解好的律师打官司(这并不是说孙杨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主要还得依靠下述两点:


一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


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律师打官司的基础,也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事实和证据不支持,律师随便怎么利害,也不可能做到化腐朽为神奇。因此,我对那些来不来就是没有问律师,没有请到好律师才导致败诉的说法,是不赞同的。天下没有包治百病的神医,也不可能有“包打赢”的律师。


由此,我并不完全同意那些认为是律师害了孙杨的观点,也不应当对孙杨的律师口诛笔伐。虽然声明是写得有一点点问题。但这可以理解,在引起情感共鸣,以获得支持和同情上,诉诸情感或诉诸权威远比摆事实,讲道理效果要好很多。


因为我们既不了解孙杨的律师具体做了什么,也不了解孙杨的律师是否是在做无米之炊。律师的作用是把官司打好,而不是必须得打赢,简单以结果来评价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存在严重问题。


如果遇到一位说自己从没有败诉经历的律师,要么是这位律师运气实在太好或者接案子时就有选择;要么就是只说成功的,自动过滤失败的。



二是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虽然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律师打官司的基础,也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因素。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也相当重要。和庸医杀人一样,如果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存在问题,同样会害死当事人。


这不仅因为客观事实和证据与法律中的事实和证据之间存在不同,二者之间有的时候并不完全一致,这需要依靠律师的专业能力去审查,去分析判断,在其中充分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主观到客观的过程,需要依靠律师的专业能力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向法庭展示,以影响到法官的心证,从而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任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不是不言自明的,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让法官能听明白,看明白。有理说不出来,有道理讲不清楚的事例并不罕见。在这过程中,好的手段和好的表达方式显得特别重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就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在有的时候,甚至发挥了妙手回春的作用。


我们既要看到事实和证据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充分认识到律师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把潜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可能性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任何否定或者过于夸大其中一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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