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害出现,无人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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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先生 | 洞见时代 发现价值 讲述生活
没那么简单。
最近,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并掩埋的事情引发众怒,大家群情激愤,欲除之而后快。
但是,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这三个未成年人肯定是免死的,这更点燃了舆情的怒火,甚至有人喊出了:
血亲复仇。
近年来,校园霸凌乃至未成年人杀人事件频发,在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下,大家开始质疑这个法律,质疑免死的年龄。
为什么会有这条法律?它是不是还适用目前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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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了解未成年杀人事件,是杨德昌的《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这让我回想起一些往事。
或许大家也可以回想一下,在自己的上学生涯中,但凡打架、斗殴乃至持刀伤人的事情:
是不是几乎都发生在初中期间。
为什么会这样?
我仔细了解过这背后的因素,主要是以下几个:
1)体力发育:14岁左右,人类的身体基本成熟,有能力去实施一些激烈的行为,比如打架斗殴。
2)激素影响:人是基因的产物,激素影响着人类大部分的行为。
这一块要重点来讲:
我们知道动物是有发情期的,每年春天,通常认为人类没有季节发情期,其实是不准确的。
把人的一生看成四季的话,那么14岁的青春期就是人类的发情期,也就是初中期间,这段时间因为激素的影响,人类处于一生中最躁动的时期,是生命力或者动物性最勃发的时期。
整个青春期都处于一种躁动需要发泄的状态,如果外界疏导不合理的话,就会失控,这也是为什么初中期间霸凌会频发。
3)心理因素:青春期在心理上是建立自我认同的时候,这个建立过程中,会有两个失败的结果:
一个就是自我过度膨胀,无法无天,一个就是自我被过度压制,胆小怯懦。
背后可能跟家庭因素有关,失教家庭的孩子容易学坏,而家庭管理过严的孩子容易被欺负,这样霸凌就出现了。
4)手机短视频:这是一种新情况,各类短视频靠猎奇刺激的内容来吸引眼球,其实不止影响成年人,对于心智未成熟处于模仿阶段的未成年人,更是一种摧残和毒害。
结合这几种因素,我们可以画一个画像:
农村的、父母外出打工的、缺少家庭相处的、整天靠手机短视频娱乐的未成年人,最容易出现问题。
而结合新闻透露的信息,邯郸三害,几乎都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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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死刑有没有震慑?
换句话说:
如果未成年杀人不能免死,会不会就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我觉得存疑。
从这三害的手段残忍和事后的若无其事,大家都认为他们是恶魔,是心理变态,是残忍的有组织犯罪,其实是比较难自圆其说的。
我是很难相信,有人会为了几百块杀人。
更多的应该是随机性的失手而不是有预谋的组织性犯罪。
我知道这很难接受,特别是对于受害人,对心怀朴素正义的人们来说,肯定认为这不是真的。
我并没有为三害开脱的意思,我是想找到问题的真正所在。
就是我并不认为不免死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那谁要负责任呢?
给大家看张图片:
这是网上流传的河南某地的寄宿学校,不是初中,是小学。之前还有一个寄宿学校火灾的新闻,令人痛心。
什么意思呢?
就是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长或者说社会有没有尽到义务。
很难想象,在未成年人亟需保护,亟需建立自我认同,亟需疏导内心躁动的时候,家长和社会把他们抛弃了,任由他们野蛮生长,还美其名曰培养独立性格。
所以,有人说,对于未成年犯罪,监护人要负有重大责任,我是觉得应该如此。
另外,不止是监护人,很多外出打工的家长也很困难,所以需要社会提供兜底,有没有社工去关心这些未成年人,让他们在走上歧路之前拉他们一把。
这笔投入是划算的,希望国家能算好这笔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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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最后,说下大家质疑的《未成年保护法》,其实2021年已经修订过了。
修订之后的《未成年保护法》增加了威慑和惩罚的力度:
12岁以下杀人劳教,12-14岁情节严重经过追诉要负刑责,14岁-16岁情节严重直接负刑责,16岁-18岁的不论情节严重与否直接负刑责。
但我还是那个看法:
法律不是根本,家庭和社会才是最终解决的途径。
就这样。
中国AI的三条道路。
今年,AI被第一次写入工作报告,地位被拔得相当之高,但是对中国AI质疑的从来没有停止过,不止是坊间,就算业内也是分歧不少。
张小珺有三篇专访,总结了三条道路:
技术理想主义、商业实用主义和第三种可能。
哪一种更适合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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