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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 (示范文本)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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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五)执行阶段—示范文书41
示范文书 41
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
( )城代追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地址:(住所或住址)
《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制作指南
相 关 法 条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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