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通: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虚开发票讲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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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点击超链接看全文)发布后,第二十一条,成了虚开发票的最基础定义。不管是虚开发票罪,还是虚开发票行政处罚,都要用到这条。
这是很难得的规定,行刑通吃。其他的规定,比如偷税、逃税,行政法和刑法各自规定,并不交叉重叠、互相引用。
我们来看看《税务通》是怎么注释第二十一条。
首先,什么是开具发票的正确姿势。
点击上图中的“按照规定的时限”……超链接,可以分别打开相应的文件规定。
一是时限。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细则的规定在营改增、数电票时代,有些已经奥特了。
二是顺序。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是栏目。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当然,这些发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数电票时代,有的已经奥特了。暂时忽略,等它大改吧。
其次,哪三类行为是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有两个罪名。分别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五条之一。请注意刑法里的“之一”“之二”条款,这些条款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具备的,这是修正案的特殊之处。
虚开专用发票、骗税抵税发票案:虚开专票税额10万或税款损失5万。
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类犯罪的构罪要件,但需有主观上虚开抵扣税款的目的。
虚开发票案:虚开金额50万、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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