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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个真实案例为你解读《民法典》总则编(一)

海淀律师 2023-08-26

作者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雷丹玫律师


《民法典》总则编

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

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

今天开始

每期3个真实案例

我们带您了解

总则编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老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刘某年近八十,留下遗嘱,大概内容为:去世后,将自己在妻子去世后购买的房子(其未再婚)分给二儿子和小儿子。大儿子则没有得到财产分配。  


大儿子一家三口与老人住在该房屋内,但在刘某患病期间,大儿子不但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还在刘某住院病愈后,拒绝把老人接回家,最后由小儿子在外面给老人租了房子请了保姆照顾老人,老人一气之下立了遗嘱,不把房产留给大儿子。


大儿子不服气,认为刘某年纪太大,立遗嘱时精神状况不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他应当分得刘某的部分财产。


刘某气愤之余,又去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证明遗嘱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问题来了


 Q: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刘某立遗嘱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刘某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评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心志不正常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


《民法典》总则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规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一条文沿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我国在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宣告制度。在经过法院宣告之前,这个人从事的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


所以,在上述案例里,大儿子主张刘某立遗嘱时年龄较大、精神不佳,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刘某去医院做了身体健康方面的测试,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做了录音录像的视频,说明其智力精神正常,其立遗嘱的行为显然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1.  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在我国的老年群体里发病率极高,如果家中有老人患了这种疾病,那么最好尽早到法院申请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自宣告之日起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如果老人在精神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不利的民事行为,需要承担的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如此会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纠纷。


2.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恢复,对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财产不受监护人侵害?


小项的父母亲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年仅八岁的小项跟着母亲一起生活。离婚时,为了小项的生活不受影响,身为富商的父亲老项除了在小项上大学前每年给小项生活费,还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每年给予小项24万元作为学习、旅游费用,且要求这笔钱的消费需要提供发票证明。


其后,老项发现自己每年给小项的学习、旅游费,被小项的母亲用来自己消费,购买了高级时装和品牌包,两年时间里48万元的学习、旅游费被小项的母亲挥霍殆尽。


老项认为,这些费用是自己赠与小项的财产,属于小项所有,小项的母亲没有权利进行处分,被她挥霍的部分应该返还给小项。小项母亲认为小项年纪尚小,自己是小项的监护人,小项的财产自己可以使用、支配。


问题来了


 Q:身为监护人的小项母亲,是否有权利处分小项的财产?


 A:除非为了维护小项的利益,否则小项母亲没有权利处分小项的财产,对财产的处分和利用应当征求小项(已满八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律师评析


监护是民法上建立的由特定的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则是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之所以要设立监护制度,是因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参与或无法全面地参与民事活动,监护人的存在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予以弥补。《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除非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监护人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担任被监护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等。在履行这些职责时,监护人不免需要耗费一定的金钱,因此《民法典》中规定,如果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可以使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而上述案例中,小项母亲纯粹为了个人消费而擅自处分小项个人财产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了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小项的父亲同样作为小项的监护人,有权代小项就财产权受侵害向小项母亲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1.在生活中,一些父母认为孩子年纪小对金钱没有概念,因此经常任意支配孩子的财产,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错误的。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一种,自人生于世上就被自然赋予,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2.如果监护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那么就可能会面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问题,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丈夫未尽扶养义务,离婚时妻子如何维权?

刘某怀孕期间,丈夫极少回家,后刘某无意中发现丈夫利用婚恋平台与其他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更为不幸的是,刘某在产下一子后,孩子一直处于体弱多病的状况,最终在出生一个月后夭折。


在此期间,丈夫不但未尽心照顾患病的孩子和产后的妻子,还让妻子一直住在娘家,不让她回到共同居住的房子(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姻家庭的不幸,使得刘某情绪抑郁并伴有多种产后并发性的疾病。


刘某决心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项诉求是,她要求在离婚后丈夫向自己支付一笔扶养费,作为自己离婚后租房的费用。


问题来了


 Q: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A: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互相供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刘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做出了衔接性规定,这一条文基本沿袭了《民法总则》的内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主体,由于其心理、生理或者市场交易地位原因,可能在民事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整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的民事合法权益,法律对这些人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本案涉及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则有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规范来加以保护。


本案中,孩子夭折后刘某身心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且重病缠身,离婚后没有住处,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离婚后女方在外租房的一定时间内的租金男方应当承担。


律师提示


1. 扶养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和供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2.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配偶经济困难,另外一方配偶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扶养费。


3. 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未 完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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