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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群众举报常闻到刺鼻气味,执法人员数次突袭后终于发现真相……
本期的以案说法栏目,我们要讲的是这样一个案例。
桐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废气扰民,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初,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桐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喷漆废气扰民的情况。桐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进行喷漆作业,但发现喷漆间外地面有少量的油漆痕迹。桐庐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指导服务,告知喷漆作业必须在密闭的喷漆间内进行,并做好废气收集处理工作。
随后桐庐分局主动与信访人电话、微信沟通,其称气味问题仍时有发生。因该公司喷漆作业时间短、间隔时间大,桐庐分局多次检查均未发现喷漆情况。3月30日,桐庐分局再次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在喷漆间外厂房地面进行喷漆、刷漆,未在密闭的喷漆间内作业,现场油漆味较重。
这样做违反了哪些规定?
会怎么处理该企业?
处理结果
桐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
处理有何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典型意义
桐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深挖问题线索,坚持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经多次突击检查,成功查处了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典型案例。
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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