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野鸡大学”名单频频被曝光,大家如何避免陷入招生陷阱?马上教你!
随着高考的结束,
各高校渐渐进入筹备招生的紧张阶段。
但是最近“野鸡大学”名单却频频被曝光,
让不少家长担心不已。
细看名单,广东部分学校也在名单当中,
实在是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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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图可查看被媒体曝光的“野鸡大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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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心里不禁会问:
究竟如何才能避免误入不法分子的“招生陷阱”里?
今天,大家就跟着小咚一起来通过案例,
好好学习如何警惕这些“招生陷阱”吧!
案例
冒充高校招生人员诈骗多名学生
某市两男子(下文中的“张某和林某”)为了牟利,冒充高校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以此收取钱财,致多名学生上当受骗。
2016年,张某与林某商议约定,由林某负责与H大学的校方商谈招生代理,联系校方提供地点,由张某负责对外宣传和招生。随后,林某以外地中学校长参观为名,通过他人借取H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场所的钥匙,用于招生使用,二人还擅自配置钥匙。接着,张某雇请人员通过电话散布招生信息,以招收定向委培和自考专升本学生为名,向社会公开招生,并安排人员在校区接待和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向每人收取学费人民币5000元。
自2016年3月至案发当日,张某共冒名虚假招生作案22起,骗取人民币11万元;林某于4月明确知道张某招生时收费,并未制止,参与其中的15起,骗取人民币7.5万元。
(▲上图来源网络)
冒充高校招生
证据确凿,但是一审过后,
被告“林某”居然表示不服,还要求上诉!
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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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
林某上诉提出,张某诈骗所使用的招生场所非由他提供,原判认定林某参与部分诈骗犯罪有误;其本人在与张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改判。
某市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林某提出的诉辩理由,经查,作案过程中,客观上林某租用场所提供给张某招生诈骗使用,与张某分工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因此,原判认定林某参与诈骗起数、数额无误,其起重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其诉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某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明就是共同实施诈骗犯罪,
居然还敢厚着脸皮来上诉?!
既然说起了“招生”的案例,
小咚在此务必提醒一下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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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咚的温馨提示
招考入学季须谨防诈骗
每年一到高校招录阶段,形形色色的诈骗信息就会在社会上散播,一些不明真相、贪图便宜的考生及家长往往会被骗子用包装好的所谓“后门”信息迷惑,进而上当受骗损失钱财。
对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小咚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家长,院校的自主招生计划和定向招生计划都是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学校和计划,国家不予认可。高校招收录取在教育部统一的录取网络系统上进行,教育部指定省级招生机构及各高等学校实施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游离于正常工作体制之外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所谓“内部指标”都是骗局。因此,考生及家长一定要擦亮眼睛,切莫被诈骗分子引入歧途,落入陷阱。
最后,
小咚总结一下今天案例所涉及的法条,
大家可要谨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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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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