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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因“抢单”不成,男子迁怒老板被殴,索赔金额多达15万!合理?

2017-07-26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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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饭桌上,争先“买单”似乎是一种常态。

因与朋友抢单不成而迁怒老板并要求赔偿15万

这可让小咚“大开眼界”!

究竟发生了什么?

小咚马上带大家一探究竟!

案例回顾

2016年9月26日晚,杨某与朋友在某饭店用餐,准备结账时,被老板娘何某告知,其朋友已抢先买单。因为“感觉面子受损”,杨某与老板娘何某、老板朱某争吵了起来。随后,双方发生抓扯、打斗。打斗中,老板朱某将杨某鼻部、眼眶打伤。后经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朱某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但未能就民事赔偿与杨某达成一致,也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被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小咚带大家一起来关注整个案件的焦点——

朱某已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朱某还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所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有过错,被告人朱某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减轻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他还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且已支付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其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元,误工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元。对此,朱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1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杨某因口角纠纷而发生抓扯、打斗,造成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杨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责任、朱某用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尽管朱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法院决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15万元的赔偿是否合理?

法院最终为何会作出“缓刑”这样的裁决?

小咚带大家深入分析一下!


小咚认为,对于杨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朱某已实际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杨某未能就误工费提供证明,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小咚认为之所以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至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只是考量因素之一。另外,案件中杨某被宣判缓刑,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最后,

肯定是总结一下本案所涉及的法条啦!

法条依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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