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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须知!想成为一个合格的“铲屎官”,你居然还不知道这些?!

2017-10-12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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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狗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

萌萌的柯基,蠢帅的二哈

如此可爱的狗狗引起不少人的喜爱

越来越多人开始养狗或者打算养狗


但是,你确定已经做好养狗的准备了吗?

可别成为一位不合格的“铲屎官”!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

规范养狗遛狗的“最严养犬令”

但各地因为遛狗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案例一:主人护狗被咬惹纠纷

秦女士在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家的萨摩耶犬,两条狗狭路相逢,在争斗的过程中萨摩耶犬将秦女士胸部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狗伤害的事实清楚,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王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饲养的小狗跑向被告饲养的犬只并发生撕咬,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中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案例二:小学生回家被狗咬伤

10岁的乐乐放学后路过小区门口时,被该小区王某驯养的狗扑倒在小区绿化带里,乐乐的脸部被狗严重咬伤,两次住院治疗22天。因赔偿协商未果,乐乐家长打官司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近8万元。

法院庭审确认了案件事实:当天,放学的乐乐到附近时,被王某儿子牵着的哈士奇狗扑倒并咬伤。乐乐当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乐乐伤情为面部、右手多发犬咬伤,颌面犬咬伤伴骨折等伤情。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动物饲养及管理人,未履行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未做到携犬只出户时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儿童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乐乐的各项损失6.4万余元应由王某赔偿。


养不养狗是自由,文明养狗才是关键

在养狗的同时你可要注意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小咚提醒,切莫小看一条狗链子对宠物狗的有效羁束,不仅能使饲养者免于财产损失,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愿大家都能理性养狗、文明养狗,做到人类和狗狗和谐共处。最后,小咚偷偷问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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